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据介绍,新政扩大了覆盖面。
根据通知,修订后的新政新增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经审核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享受与优抚对象同等的租金核减标准。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居民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同一人的,其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核减租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