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月20日电 (记者郝洪)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光大乌龙指”系列民事赔偿案中的两起案件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自2013年12月至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光大乌龙指”案497件,已审结118件。截至目前,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的共88件。
据了解,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公开披露上述错单交易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5.2亿元等处罚。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市二中院。
2015年9月,上海市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之后,光大证券公司与部分投资者提出上诉。
20日宣判的两起案件分别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光大证券公司均不服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被告光大证券公司因与原告秦某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院经审理认为,光大证券公司的对冲交易策略本身是中性的,但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未披露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系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违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