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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机制”审理民企破产“一石三鸟”
2016-01-21 07:36:08
 

  近年来,“僵尸企业”成为媒体出现频率很高的形象化名词。按照目前流行的界定,主要是指那些处于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而存续,且难以顺利退出市场的企业。

  而民营“僵尸企业”的破产,因为常常伴生工程烂尾、职工安置、信访维稳等一系列难题,成为乡镇叫难、部门叫累、民众叫苦的“一号”难题。但这些在安吉法院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因为该院探索出“创新化、阳光化、分段化、信息化”的“四化审理机制”,初步积累了民营企业市场化破产的经验,稳妥办结浙江金贸竹木、华特斯公司等重大疑难破产案件,取得“一石三鸟”的良好成效。

  一是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腾笼换鸟”。作为县域经济主体的中小民营企业,近年受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行、县域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叠加影响,加上资金、技术、人才的制约,不少倒闭关门,厂房土地设备长期闲置,成为“僵尸企业”。安吉法院积极探索民企破产清算创新模式,对那些停产倒闭多年,甚至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企业,公开公平进行资产债务清理,公平清偿债权人后退出市场,实现淘汰落后、剩余产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先进产业“腾笼换鸟”。

  二是挽救濒危企业,促进转型升级。破产企业重整,旨在努力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帮扶成长型企业应对困难,挽救尚有前景的濒危企业,激活破产企业资产,调整社会产业结构,维护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该院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新投资人等拯救企业,对发展前景较好,有挽救可能的企业,及时启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

  三是推进执破转换,破解执行僵局。通过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对接,化解一批执行“死案”。注重规范转换程序,根据查控取得的被执行企业财产清单,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梳理确定符合执破结合条件的被执行企业;统一申请文书格式,载明执行案号、申请人、执行标的、执行依据及移送理由等内容,明确申请人或被执行企业在申请书上签章后,即视为同意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简化移交手续,实现一次性数据资料、财产保全、破产衍生诉讼、查控措施等信息快速共享、高效运作,提高工作效率。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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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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