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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医院专业理念 完善审判专业建设
2016-01-21 07:36:07
 

  为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效提升民商事审判质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结合万州法院自2012年以来参照医院专业理念探索审判专业建设路径的做法,对西部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情况进行研究,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探索理念与举措

  1.借鉴医院繁简分流的理念实现简案快审和难案精审。医院在门诊部和住院部依据病症繁简差异配置医疗资源,提高诊疗效率。门诊部集约配置少量医疗资源处理大量简易病症,住院部则集中优质专家资源处理少量复杂病症,通过繁简分流创造专业分工前提。万州法院依托10个诉调对接平台,通过诉调对接和诉非衔接,化解受理民商事纠纷的三分之一,余下案件转入9个专门合议庭审理,从而实现了简案快审和难案精审。

  2.参考医院专业分工的建制组建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医院将繁简分流后的复杂病症,根据病症特点、诊疗手段和对医生素能的不同需求,将住院部医生细分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不同专业科室。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依据纠纷法律关系的差异等,也有家事、商事和权属审判之分。万州法院设置婚姻家庭、侵权赔偿、金融债权、公司纠纷等9个专门合议庭,集约审理家事、商事和权属纠纷的类型化复杂案件。

  3.学习医院剥离同质劳动的集约化思路保障专业法官的案件审判。医院将同质劳动从医生的诊疗行为中剥离,从而保障医生诊疗的专业化。医院的放射、检验等科室并非集中于某一专科,门诊部、住院部均可资源共享。法院将法庭速录、文书送达、案件扫描、信息录入等同质性辅助工作剥离出民商事审判专门合议庭集约进行,充分利用资源的同时也有利于专业法官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

  二、探索后的成效

  1.案件审理以类型化为主线。组建9个民商事案件专门合议庭集约审理婚姻家庭、侵权赔偿、土地流转、金融债权、普通合同、公司纠纷、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9类典型案件。在该模式下,一审平均审理时间从2010年的120天下降到2015年的67天,审判效率加快;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率由2010年的0.8%下降到2015年的0.14%,案件质量明显提高。

  2.监督管理以规范化为核心。建立“主审法官—专门合议庭—建制庭联席法官会议—民商事审判专委会—审判委员会”五级审判监督权体系,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权,实现“谁审理、谁裁判”。根据重庆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组织实施的司法公信力民意调查报告,万州法院司法公信力指标得分从2010年的89.71分上升到2015年的93.27分。

  3.办案流程以信息化为平台。推行办案流程的过程管理,在立案、审前、庭审、裁判、结案、归档6个节点实行积分制管理。建立考核数据库,能够从数据库直接提取每个民商事案件的全部审判质效数据,并且将绩效数据直接考核到9个专门合议庭和主审法官。

  4.法官培养以精英化为目标。目前,9个专门合议庭法官队伍总体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的特征。58名民商事法官中,45岁以下53人,占比92%;45岁以下的法官中,已经取得研究生学历共21人,正在攻读研究生学历的法官27人。挂职锻炼、交流学习13人次,有效锻炼了青年法官的综合素质。

  三、探索中发现的问题

  1.传统的建制庭管理体制与专门合议庭的扁平化考核存在冲突。目前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以办案数量、结案率、上诉发改率等为主要指标进行,考评的对象是传统的民商事审判建制庭(如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而非设立于各建制庭内的专门合议庭。对不同类型案件的难易程度关注不足,导致法官办案存在功利主义色彩。

  2.针对专门合议庭的教育培训不足。根据问卷调查,各专门合议庭法官中,高达93%的法官希望学习助益审判业务所需要的其他知识。如金融债权合议庭法官非常乐于继续学习银行、保险业务、投融资知识及财务、会计等知识。但现有继续学习培养模式仅集中于在职学历教育,与一线业务法官的学习意愿之间存在落差。

  3.轮岗不足导致“专”“博”失衡。专业化建设客观上需要各专门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而相对固定带来的弊端是轮岗不足,知识和技能不能得到均衡发展。“专”“博”失衡的表现有二:三个民事建制庭业务分工各异导致互相不熟悉案件特点、审理规律;同一建制庭内部不同专门合议庭之间互相不熟悉业务。

  四、对策与建议

  1.全面推行难度系数考核体系。施行以“等量代换”为基本理念的案件难度系数考评指标体系,实现法官工作量和审判绩效的差异化考核。建立难度系数表,确定各专门合议庭不同类型案件的考核难度系数,实现对办理不同类型案件法官工作量的不同考核,其基本的计算方法为“单件得分=单件考核标准×难度系数”。

  2.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对专门合议庭法官的培训注重充实法官业务知识与提高实际司法能力相结合,实现从普及型学历教育向专业化对口培训为主的转变。

  3.确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各专门合议庭法官应当在各自专门合议庭和建制庭内轮岗锻炼三年左右,才能较为全面的掌握类型化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审判规律。因此,在现有的专门合议庭内及民商事建制庭之间,确立三年的轮岗周期能够较为兼顾“专”“博”平衡。

  (课题组成员:卢 伟 熊佳圣 喻晓峰 张季春 张德政 黄用颜 范京川)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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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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