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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广告应先管而非罚
2016-01-21 07:36:08
 

  浙江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因在店门口招牌及包装袋上使用“杭州最优秀炒货店”字样,招来一张巨额罚单。每逢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炒货店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方林富却因为广告上的这个“最”字招来的罚单而非常烦恼。依据新的广告法,20万元已是处罚下限。目前,20万元的处罚并非最终决定,接下来还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

  炒货店冠以“杭州最优秀炒货店”,在人们早已习惯了商家吹牛的语境下,最多限于自娱自乐。事实上,店家“吹牛”也仅限于招牌、包装袋,与那种印传单、上电视、组织活动等宣传,是有很大的区别,还是属于宽泛意义的广告。

  诚然,既然是广告,依据现行的法律来管理,想必不是什么问题。新的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含有“最”字的广告用语,给予20万的处罚,也是处罚的下限。单纯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说,程序与依据都挑不出什么毛病。然而,一个炒货店因为吹了一句牛,就被罚了20万,或许一年的辛苦就白忙了,其严厉程度可想而知。

  对于这样的处罚,炒货店的消费者大多给予了同情,这也从一个方面折射出了新广告法对此类广告违法处罚合理性的怀疑。

  广告“吹牛”由来已久,并非缺少法律法规。相反,对于虚假广告处罚向来都是很严的,比如,在新广告法生效以前,去年3月上海工商局就曾对佳洁士开出了603万的罚单。然而,现实中面对虚假广告遍地开花的局面,类似的处罚却是少得可怜。比如,房地产广告可谓“吹牛”的泛滥区,却又是监管的“盲区”。有法不依更多因为监管不为,如此语境下,广告法反而沦为了选择执法的工具,违法被罚始终都逃不了“隔墙扔石头”的嫌疑,这也是社会质疑炒货店被罚20万元实属畸重的根源所在。

  广告违法普遍,监管部门首先需要的是管,而不是罚。新广告法生效后,相关部门有必要对此罚则多做宣传,以引导商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不是法治含义的本身,严格执法亦该建立在依法行政和人性管理的前提之下。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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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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