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黄 洁
□ 本报通讯员 窦京京
曾为签约歌手的胡杨琳(艺名胡杨林)与原东家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解约后,太格印象便安排另一艺人桂莹莹使用“胡扬琳”的艺名进行演艺活动。今天下午,两个“胡扬琳”之争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了初步结论,法院一审认定太格印象、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桂莹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删除其个人主页、太格印象官网、公司法定代表人新浪微博关于“胡扬琳”的宣传内容及“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姓名权是民法中的人格权,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同时,当自然人的姓名具有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能够发挥出引导消费者做出消费决定的作用时,姓名就同时具有了商业标识的意义,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中,胡杨琳自2005年使用艺名“胡杨林”发布网络歌曲《香水有毒》之后,通过对其艺名的大量、持续使用及宣传,使“胡杨林”与胡杨琳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并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在与太格印象解约之后,胡杨琳仍持续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大量的演艺活动和宣传推广至今,“胡杨林”已不仅仅起到艺名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艺名“胡杨林”既属于胡杨琳的人格权,也属于商业标识,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
此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巫霁对记者解释说,“胡杨琳现象”在音乐圈并非个例,但是通过诉讼维权的可能尚属首次。自然人的姓名有户籍登记,通过身份证、户口簿即可证实,但是艺名却不然,因此艺人如需维护相关权益,首先必须证明该艺名是自己的且与自己存在密切的联系。其次,艺名如需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达到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当然,通常一般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艺名才有被他人攀附模仿的可能性。对于演艺经纪公司来说,认为自己公司培养过的艺人,在双方解约之后,公司还可以当然地继续使用该艺名,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从本质上来讲,艺名是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经济的延伸,其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来割裂,如果存在这种约定,也应该是无效的。
本报北京1月2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