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郄建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一整章的篇幅,对违反实施细则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
实施细则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规定,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的情形包括,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当事人存在下列任何一种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给他人造成损失,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
实施细则施行前即今年1月1日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同时,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本报北京1月2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