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公司停产后,公司老板却在未支付37名员工工资14万余元的情况下“失联”。日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郭某在于都县工业园开设了一家服装公司。2014年6月,公司停产,郭某拖欠该公司37名员工工资共计14万余元。郭某在未支付该公司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外出广东,之后便失去联系。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6月16日、9月29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并采取张贴方式在公司门口进行公告,但郭某仍一直未支付所欠员工的工资。2015年6月1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