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如厕摔伤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以超过申请时限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限期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但市人社局仍不予受理。昨日上午,打了近两年官司的姬女士拿着法院的判决和人社局的决定,不知道该听哪个,“我一定要讨个说法”。
当事人:讨了近3年说法还没头绪
2013年8月9日,在大荔县佳百隆投资公司上班的姬女士上班期间如厕滑倒,导致右股骨颈骨折。受伤后,姬女士多次找佳百隆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无果。
2014年9月,姬女士状告佳百隆公司,诉讼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大荔县法院以劳动关系需要仲裁前置为由,驳回起诉,姬女士不服上诉。2015年7月,渭南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姬女士和佳百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驳回上诉。
据了解,两级法院驳回姬女士诉讼主要原因是,姬女士是在工作中受伤,应以劳动关系纠纷进行诉讼,但这种劳动关系纠纷诉讼的前提必须以行政裁定为前置。2015年7月,姬女士向大荔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大荔县人社局以申请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为由,做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姬女士仍不服,又打起行政官司,状告大荔县人社局,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5年11月30日,大荔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县人社局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本以为自己从法院讨回了说法,但2015年12月15日,渭南市人社局却又做出决定,仍以姬女士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的一年时限为由,不予受理。打了近两年的官司,却面对这样的结果,姬女士不知道该咋办。姬女士说,“难道大荔县人社局要拿渭南市人社局的行政决定压法院的判决?”
大荔县人社局:县级无权做工伤不受理决定
据悉,大荔县法院2015年11月30日做出的行政判决在15日上诉时效内,大荔县人社局并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昨日中午,大荔县人社局社保股工作人员史光明告诉华商报记者,从2008年7月起,关于工伤认定的权限已经上划至渭南市人社局,县人社局只受理申请但无权做决定。既然县级人社局无权做出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为何不在庭审中说明或者判决后上诉?史光明没有解释。
昨日下午,渭南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科一工作人员电话中告诉华商报记者,大荔县人社局上报姬女士工伤申请时只是工作性申报,市人社局根据资料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但并不知道此前大荔县人社局有与此相关的官司,表示具体情况等调查后再回复。
律师观点:行政决定涉嫌对抗司法权力
对于姬女士的遭遇,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认为,按法理,人社局应当履行法院的裁定,受理姬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虽然大荔县人社局无权做决定,也应上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对姬女士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而不是由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继续以同样理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行政部门这样的行政决定显然有行政权力对抗司法权力的嫌疑。此外,在诉讼中,大荔县人社局应当将该案移送上级部门进行裁定,或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力做决定的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而这样的违规行政也有渎职之嫌。
渭南中院行政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就目前该案的情况,姬女士可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到法院提起对渭南市人社局的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渭南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决定。目前,姬女士已经委托代理人就渭南市人社局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行行政复议前的准备。(华商报记者王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