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陈菲)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案件请示与答复工作,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为规范此项工作,最高检日前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
司法实践中,下级检察院的请示内容、请示程序、请示方式、请示责任等不够规范,导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办案责任不清,甚至出现部分下级检察院将请示汇报当作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等现象。
针对这些现象,规定明确指出,下级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上级检察院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检察院。
规定要求,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检察院请示。
与此相适应,规定明确各级检察院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依法承担的独立办案责任,禁止下级检察院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检察院请示。
规定还严格规范了上级检察院承办部门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审查、办理、征求意见和报送审批程序。并对下级检察院请示内容的真实性责任、上级检察院答复意见的合法性责任、下级检察院对答复意见的执行责任以及相应的追责机制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