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3日讯 2014年9月6日,因临时有大额开支,南京的胡女士特地向银行申请提升信用卡的临时额度。银行客服当即告知此项业务人工不能操作,都由系统测评。没多久,胡女士就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通知胡女士的信用卡已被提升了临时额度,自人民币18000元提升至36000元,期限设定为58天。
同年10月5日,胡女士接到了一位自称是淘宝客服的电话。
“胡女士,您的淘宝订单存在异常,需要退款,请加我QQ号,告知您如何操作退款。”
这位“淘宝客服”所述的订单信息与胡女士于前一日完成的订单一致,胡女士也没多想就按照“客服”的要求,先是加了QQ,然后点进QQ消息里发来的一条支付宝退款页面,输入了姓名、生日、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之后,还将支付验证码告知了“客服”。
很快,胡女士的信用卡被连着盗刷了7笔,共计13965元。这下,胡女士傻眼了,虽然立即联系了银行客服,但是无法追回了,胡女士非常郁闷。
不久,胡女士看到上海银监局于2014年11月出台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控六条监管要求中,“给予持卡人临时授信额度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的新规定。
对此,胡女士仔细一算,9月份其已经刷卡消费了1.6万多元,如果银行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实施,对其信用卡的临时额度天数进行严格限制,自己被骗的那天,信用卡里也没剩多少额度给骗子盗刷了。
这样一想,胡女士觉得银行对其信用卡被盗刷存在很大的责任,不仅拒绝归还信用卡欠款,还将银行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自己被盗刷的损失13965元,免去其因逾期产生的各项费用4677.96元,并恢复其征信记录。
庭审中,胡女士认为,银监局对临时额度的管理是有相关规定的,而银行违规操作,导致自己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辩称,胡女士不慎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验证码等私密信息泄露给案外人,应由她自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胡女士对其信用额度的调整是知情并同意的,而她提出的监管规定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所以不适用于本案;而胡女士的信用记录出现问题,也是因为她自己未及时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
庭审中,银行主动表示,愿意免除胡女士因拖欠还款而造成的各项费用4677.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女士轻信案外第三人陈述,未谨慎保管个人信息,将相关动态验证码告知第三人,自身明显存在过错,应当为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已通过短信方式对临时额度的期限和额度达成一致,被告给予原告的临时授信额度期限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就原告是否负有还款义务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原告迟延支付系争款项的行为,并非失信的体现,不应记入不良征信记录。
该案主审法官黄宗琴认为,首先,在时间上,系争信用卡的额度调整发生在此规定颁布之前,该规定不应适用于本案;其次,在内容上,该规定未对超过1个月的授信期限作出绝对禁止性规定;第三,在效力上,该规定为上海银监局对上海各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规定,属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管控要求,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给予原告的临时授信额度期限未违反相关规定,双方已通过短信方式对期限和额度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