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中旬,正值花园路国美店搞活动,钱先生在店内用手机号注册会员卡,预存100元可抵一定金额用,“具体抵多少忘了,但肯定是比100元要高”。工作人员称,消费的时候报手机号即可,有效期一年,一年内用掉就行。2015年底钱先生前去消费,却被告知不能用了。那100元白白被“吞”了?
钱先生说,注册会员时是想买冰箱的,结果对比后发现,同款冰箱苏宁比国美便宜,于是一直没在国美消费。2015年12月,钱先生再次来到花园路国美店,想买一款收音机,标价90多元。结果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查询后,告诉其“已过期”,并解释说有效期一年是从消费者交钱当天算起,超过一年无法再使用。
在钱先生看来,这是自己交的现金,而非积分,之前允诺的增值部分可以没有,但自己这100元本金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呢?
钱先生不乐意了,工作人员回复称“这是规定”,自己做不了主,还对钱先生说,之前的经办人员已经转到其他门店当经理,让钱先生去那家店找其想办法打个折。钱先生认为,国美这种做法涉嫌霸王条款。
商家回应
7日,记者连线国美济南广宣部相关人士,对方表示国美搞过“100元抵200元”的活动,顾客存100元现金,会员卡上就有了100积分,加上厂商的补贴部分,顾客消费时可当200元用,不过这积分有效期一年,过期清零,且在顾客参加活动时都有明确告知。不过,该人士也承认,在活动即将过期前,国美并没有电话或者短信通知,提醒顾客尽快消费。随后,国美济南另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会尽快解决钱先生的问题,给其一个满意答复,让曾经在国美消费过的顾客能再次光顾国美。
律师说法 国美之举不合规,须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违反商业预付卡相关规定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公职律师唐雪宇介绍,钱先生在国美注册会员卡预存100元,相当于办理了虚拟的商业预付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根据这条规定,无论钱先生注册会员时是否实名,国美之举都不合规,必须无条件将100元全额退还给消费者。”不应推给“当时经办人员”
唐雪宇还说,国美工作人员让钱先生找当时的经办人员,这也是不负责任的。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和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也就是说,经办人员给钱先生注册会员一事,并非个人行为,代表的是国美,所以钱先生犯不着也不应该去找经办人员。
“一年有效期”限制无效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国美这种一年‘有效期’后,就可无偿占有消费者卡内残值的规定,就是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所以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