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记者顾阳)“十二五”期间,我国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97件,实施经济制裁103.97亿元。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查处29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68件;查处垄断协议案件76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3件,行政垄断案件8件。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垄断案件对国内市场竞争、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产生了较大损害,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查处了液晶面板、汽车零部件、轴承、国际海运领域的跨国垄断大案、要案,产生了重要影响,树立了反垄断执法权威。2012年以来,先后查处了韩国三星液晶面板、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日本邮船株式会社等跨国垄断案件。
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监管,制止了部分企业持续多年的限制竞争行为,为我国企业公平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创造了外部条件。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0.88亿元。该案是我国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第一案。
加强对重要消费品的竞争监管,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对扩大消费需求、促进产业发展发挥了正面作用。2013年以来,先后对贵州茅台和四川五粮液公司白酒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对多美滋等6家乳粉企业纵向价格垄断,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实施固定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对克莱斯勒、奥迪、奔驰、东风日产汽车及相关区域经销商,以及山东顺通、华新、重庆青阳等药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割市场等垄断行为进行处罚。
加强对工业领域的竞争监管,推动企业通过优胜劣汰、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行业公平竞争。2012年查处了湖北宜化等八家企业达成并实施保险粉价格垄断协议案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86.32万元。2013年,对部分水泥企业和水泥协会通过组织“市场协同”、“限产保价”达成并实施水泥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调查,对东北地区的北方水泥、亚泰水泥和冀东水泥三家公司罚款1.14亿元。
切实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查处了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在通行费上对外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车辆动态监管中指定交易,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以及安徽省蚌埠市、四川省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实行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清除了妨碍公平竞争和市场创新的制度壁垒。
2015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反垄断执法,整合反垄断执法主体和力量,建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全面保障机制,对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反垄断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与此同时,我国还完成了《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6部反垄断指南草案,为市场提供更加明确的预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反垄断工作服务于宏观发展大局,围绕解决群众关注和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竞争问题,不断完善反垄断规则,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努力为促进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