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冷冻胚胎案、南方证券公司破产案、“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中威”执行案、康菲溢油案、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辽宁特莱维公司与上海欧宝公司虚假诉讼案……近年来,随着一大批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我国民商事审判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当时,中国法院的一名执行法官和两名书记员登上外国船只,宣读执行裁定文书后,现场直接将这艘船舶实施了扣押。”最高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近日对记者说,通过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深入实施,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案件,中国法院积极参与国际条约和规则谈判制定,向国际社会宣示了中国标准。
张勇健所说的案件正是轰动中外的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和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等巨额损失。
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作出判决:对中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商船三井向陈震、陈春支付并赔偿两轮的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方当事人的上诉。此后,商船三井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
由于商船三井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海事法院于2014年4月19日依法对到达我国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马迹山港的商船三井所有的226434吨“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了扣押。商船三井于2014年4月23日根据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营运损失及孳息、船舶损失及孳息,共计2916477260.80日元;支付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2575.41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8356元,共计人民币2420931.41元;同时就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他费用提供了充分可靠并可供执行的担保。2014年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裁定,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解除对“BAOSTEEL EMOTION”轮的扣押。
这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及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生效判决最终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强制措施得以执行。在商船三井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情形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船舶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本案通过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为历时26年的‘中威案’画上了圆满句号,极大维护了我国法律与司法的权威,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张勇健说。
(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于中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