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拼车行为承载着公众需求,其有序发展的关键在于纳入法治框架,从完善法律规范、优化政策配套上作出有益探索。在宏观层面出台一揽子法律规范尚待时日的情况下,不妨先鼓励地方出台相应指导意见进行规范。同时,还需完善拼车保险制度、化解拼车事故赔偿风险。总之,对有偿拼车这类有现实需求又不乏内在冲突的行为,绝不能简单排斥
近段时间,作为往返于家乡与工作所在地之间的一种方式,拼车又热了起来。对此,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出行,同时也提醒双方明晰权益,释放出政策善意。
说实话,拼车在我国遭遇的情况较为复杂。首先,拼车形态较为多元。目前,国内既有无偿拼车,也有有偿拼车,而有偿拼车又包括出租车有偿拼车、营利性私家车拼车、非营利性私家车有偿拼车3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广受争议的主要是非营利性私家车有偿拼车。其次,政府对拼车的态度也是莫衷一是,拼车是否合法一直存在争议。持违法态度者认为,拼车虽是车主与乘客的自愿行为,但私家车主一旦有了收费行为,就属于经营性质,而私家车没有特许经营资格,其行为即构成违法。
正视拼车行为承载着公众需求,其有序发展的关键在于纳入法治框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拼车行为到底违不违法进行评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私家车拼车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其所禁止和处罚的都是没有营运资质的营利性运输服务行为。从现实看,拼车中的合乘出行是互助而不是营利,收取的费用一般只用作分摊成本,行驶路线也是以私家车主行驶轨迹为主的。也就是说,这样的拼车并不必然构成非法营运。所以,需正视合规拼车在缓解交通拥堵、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公共资源、维护多方权益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从完善法律规范、优化政策配套上作出有益探索。
就完善法律规范而言,在宏观层面出台一揽子法律规范尚待时日的情况下,不妨先鼓励地方出台相应指导意见进行规范。近期出台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小客车出行合乘指导意见》,就释放出一个利好信息。其对拼车的概念、类型、方式、费用分担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诸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他地方可以此为借鉴,再作出符合各自实际的有益探索。
就优化政策配套而言,则需完善拼车保险制度、化解拼车事故赔偿风险。目前,私家车是按照非营运车辆来投保的,而许多保险公司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对拼车者来说,一旦遇到交通事故,如何获得保险理赔将是一个难题。因此,有关部门应考虑将非营利性有偿拼车中的类似问题纳入相关保险法律法规,避免拼车过程中的一些经济纠纷。
总之,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拼车科学有序发展。比如,可设立公益性搭车中心或引导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技术公司开发推广富含公益性的拼车软件,为有搭车需求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信息交流平台,并加强监管,尽可能减少潜在风险。当然,公众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比如,有意参加拼车的私家车主要注重车辆保养,确保车况安全;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尽可能为合乘人提供基本保障;具备条件的,还可选择投保短期意外险。搭乘者在拼车前更要设法了解车主基本情况,尽可能选择较为熟悉的车主。若双方是长期合作的车主与拼车人,还可签订乘车协议。
法律条文是刚性的,但也须体现以人为本的内涵。对有偿拼车这类有现实需求又不乏内在冲突的行为,绝不能简单排斥,而应在做好依法治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考虑现实情况,实现法律价值与社会诉求的合理均衡。(陈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