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原本是与移动社交相结合的一种娱乐方式,在一些地方却悄悄“变了味”,成为可开赌的虚拟聚赌平台。
不久前,广东揭阳警方就侦破了一宗利用手机微信红包开设赌场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2亿多元,是迄今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微信红包赌博案。
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康烨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普通用户在参与微信抢红包活动中,应该仔细鉴别这是“娱乐目的”还是“营利目的”,避免参与赌博行为。
案件频发
事实上,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并不是“新鲜事”。2015年,全国各地都破获了类似的案件,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到上千万不等。
这些赌博群中群主是谁?庄家是谁?参赌的人都有谁?
警方通过侦查发现了微信红包赌博的“作案流程”。犯罪团伙通常分工明确,有群主、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参赌人员通过“人拉人”、亲友介绍亲友的形式加入群内。
而最常见的作案方式是采取“红包接龙”的方式涉赌。即群主首先发一个红包,众多群员争抢。抢到金额最小的人必须通过微信转账给“管理员”,“管理员”扣除其中的“佣金”,再扣除部分资金投入“奖池”,剩余资金重新以红包的方式发到群里,由此形成循环。
如何界定?
微信抢红包,如何界定赌博行为?康烨表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因此判定的首要标准是参与人员是否有“营利目的”。
“如果纯粹是为了大家开心一下,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带有少量的输赢,微信发红包、抢红包的持续时间也不长,一般不以赌博论。但是如果长期按照一定的规则抢红包,并且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数和金额,并且伴有抽成、兑现等行为,那么可以认定是营利目的。”康烨告诉记者。
康烨进一步解释称,赌博罪所认定的行为方式又分为 “聚众赌博行为”和“以赌博为业行为”。对于开设微信红包赌博群的群主而言,他的行为相当于“聚众赌博”。而对于拉人进群的群成员来说,如果组织3人以上赌博,获利达到5000元,或者赌资超过5万,或者人数达到20人,也可以认定为“聚众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罪的共犯。
此外,群成员抢红包涉赌的违法行为要受治安处罚。一般情况下,单纯参赌人员不构成赌博罪,但有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对其进行拘留、罚款处罚。
主动鉴别
由于微信赌博行为发生在网上,较为隐蔽,因此给相关侦查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那么,腾讯公司是否能通过技术手段对这类行为进行甄别和制止呢?
康烨认为互联网平台公司有进行安全管理的先行义务。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行动制止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平台在接受了举报信息之后,应主动干预相关的账号。否则会出现主观上的放任行为。”
而腾讯公司也已经开始行动。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网络黑产研究专家毛晟斌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5年下半年腾讯公司针对利用微信进行赌博的行为,一方面配合各地警方进行打击,另一方面也在逐步完善自身平台。
毛晟斌表示,腾讯公司目前对发红包的数量设置阈值。“如果在特定时间内红包数量超过阈值,就会对相关账户进行限制。”此外,腾讯公司也表示欢迎用户举报此类赌博行为。2015年,腾讯公司配合公安机关破获11起相关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