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消息,股转系统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提出了要求:权益分派当以已披露年报、半年报或季度报为基础; 路演费、财经公关费、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昨日,股转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指出,目前 部分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存在超额分配,对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不规范。
权益分派当以已披露年报、半年报或季度报为基础
拟进行权益分派的挂牌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应当以公开披露过的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6个月内)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期末日作为基准日,也就是说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应当以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是季度报的财务数据为依据。
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必须实施完毕,如未能实施则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路演费、公关费、酒会费应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挂牌公司为发行权益新证券发生的承销费、财务顾问费、备案材料印刷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于发型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冲减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路演费、财经公关费、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需要合理区分属于企业合并交易的费用和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合并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发行费用直接扣减发行股份产生的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