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近日对辖区一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该案是一宗因董事不及时报告所知悉重大事件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15年4月2日,广东省公安厅对深圳 奥特迅 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知悉该重大事件后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导致公司在长达4个多月时间内一直未公开披露该信息。在独立董事的督促下,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将该重大事件予以披露。
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后,立即对该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监局强调,《证券法》在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时,还要求上市公司对发生的重大事件立即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不同职责明确、细化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方式和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勤勉履职,不能刻意隐瞒或怠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触犯法律底线,损害投资者知情权。该案即是典型一例,此外,该案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深圳证监局通过《上市公司监管通讯》等方式向辖区上市公司通报,并通过阳光监管机制及时向全市场公开,敲响规范信息披露行为、落实主体责任的警钟。
为防范因内部信息传递渠道不畅、传递不及时以及判断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类似该案的信息披露延迟等问题,深圳部分上市公司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首次探索建立了信息披露委员会。据介绍,信息披露委员会的职能一般包括搭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传递的补充渠道,对重大疑难无先例披露事项进行讨论或提出建议,推动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考核等。通过信息披露委员会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内生自律机制,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这是深圳上市公司加强自律、推动信息披露内控建设、适应未来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监管趋势和要求的一次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