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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4年巨亏48%投诉国泰基金违约 沪证监局缘何说“不”?
2016-01-11 09:10:00
 

  ( 原标题:客户投诉国泰基金违约 沪证监局缘何对举报说不?)

  近1年多来,国泰基金与客户争议的焦点是,中诚1号在2012年11月投资“12蒙农科”,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无界新闻评论员 祁和忠

  经历长达4年的“理财马拉松”,国泰基金旗下中诚1号普通级的客户未能实现他们所追求的财富增值目标,反而遭致了接近一半的巨额亏损。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在惨重的亏损中,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国泰基金的涉嫌违约所致。近1年来,他们四处奔走,希望能讨回公义,他们能够如愿吗?

  普通级客户4年巨亏48.3%

  事情的原委得从5年多前说起。2010年12月24日,国泰中诚1号成立,存续期限2年。在合同到期前,因该产品处于亏损状态,2012年11月底,合同当事方经协商决定展期2年,延长至2014年12月24日,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在展期后的存续期限到期后,2014年12月29日,该产品的管理人国泰基金与托管行中行联合出具《国泰中诚稳健增值分级1号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12月29日,中诚1号普通级份额净值为0.517元,份额总额约5856.18万份。中诚1号普通级投资者持有4年后的赢亏结果是亏损48.3%。

  然而,对于该产品投资“12蒙农科”所造成的734.8万元亏损,中诚1号普通级的客户认为这是由于国泰基金违反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所致,应该由国泰基金承担。据中诚1号提供给客户的定期报告,2012年4季度,该产品持有“12蒙农科”20万张,金额2000万元,占资产净值的比例高达13.47%。

  “12蒙农科”由内蒙古农业科技公司发行,发行规模2.5亿元,发行起始日2012年11月9日,到期日2014年11月9日,票面利率9.95%,每年付息1次。该私募债无担保,无评级。主承销商为 国信证券 。

国泰基金是否违约成焦点

  “12蒙农科”是一种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风险较高的投资品种,有中国版垃圾债之称。2012年5月,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启动。深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近1年多来,国泰基金与客户争议的焦点是,中诚1号在2012年11月投资“12蒙农科”,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国泰中诚稳健增值分级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十节(二)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规定,“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股票(含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含创业板上市的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金)、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012年11月底,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投资范围修改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股票(含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权证、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含创业板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含银行间私募短融)、央行票据(含银行间私募中票)、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国泰基金的客户认为,2010年双方签定合同时国内还没有私募债,而且合同中的投资范围条款也没有列出私募债,因此,国泰基金中诚1号投资“12蒙农科”,超出合同约定,国泰基金的行为属于违约。在补充协议中,虽然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含创业板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中列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但中小企业私募债并不属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国泰基金作为专业机构,却不知道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补充协议无效。

  国泰基金认为,合同中规定可投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而私募债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另外,补充协议中也列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客户签名后就代表追加确认。

  上海证监局缘何说“不”?

  在与国泰基金交涉无果后,国泰基金的客户于2015年2月9日向上海证监局投诉,撰写了《关于强烈要求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付中诚1号产品客户重大损失的函》,并指定了一位授权联系人游先生,由他代表客户维权。

  2015年3月26日,上海证监局发出《答复函》(沪证监办访复字【2015】113号),表示已就客户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未超过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同时,针对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中出现的风险,我局已要求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妥善做好后续风险处置和客户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

  国泰基金的客户认为,上海证监局答复中关于“公司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未超过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的内容,没有列出具体依据,主观武断,是在明显偏袒国泰基金。“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是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于风险收益特征特别不同的投资品种要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说明,否则,所有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将形同虚设。国泰基金在2012年11月投资“12蒙农科”涉嫌违约,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也没有就投资“12蒙农科”作出具体说明,而只是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后面的括号中加了中小企业私募债,更涉嫌合同欺诈。

  截至发稿前,国泰基金与客户依然各执一词,双方纠纷仍在发酵。在我国建设公开透明和规范健康的金融证券市场过程中,国泰基金中诚1号是否涉嫌违约争议可谓典型案例,对于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以及投资者的保护都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未来,国内证券市场的各类金融创新仍将层出不穷。对于创新类的高风险投资品种,受托管理人是否可以不征得委托人同意,而仅凭投资范围中的格式条款任意投资,这值得相关部门重视。同时,在基金公司与客户产生合同纠纷时,证券监管部门应如何公正、公平地对待双方,这对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和投资者信心的保护也很重要。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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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无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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