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华 夏 行 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分红 公 告
公 告 送 出 日期 :2016 年 1 月 14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华夏行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 华夏行业混合 (LOF )
基金主代码 160314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7 年 11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 华夏行业 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 合 同 》 、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6 年 1 月 7 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
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 人民币
元)
1.247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单位: 人
民币元)
2,673,059,759.61
截 止 基 准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 (单位: 人
民币元)
534,611,951.93
本 次 分 红 方 案 ( 单 位 : 元/10
份基金份额)
2.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 2016 年度的 第 1 次分红 。
注: 《华夏行 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可分配收益的 20% 。 截止基准 日,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 华夏
行业混合(LOF )应分配 金额 为 534,611,951.93 元。
2 与 分 红 相关 的 其 他 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6 年 1 月 21 日
除息日 2016 年 1 月 22 日(场内 ) 2016 年 1 月 21 日(场外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1 月 25 日
分红对象 权 益 登 记 日在 本 基 金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本 基 金 全 体份 额
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选 择 红 利 再投 资 的 投 资者 其 现 金 红利 转 换 为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NA V )确定日为 2016 年 1 月 21 日,该 部分基金份额
将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直 接计入其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 起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 号 《 财政部、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有 关 税 收 问题 的 通 知 》及 财
税[2008]1 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2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自基金托 管账户划出。
3 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3.1 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 权
益 登 记 日 买入 的 基 金 份额 享 有 本 次分 红 权 益 ,权 益 登 记 日卖 出 的 基 金份 额 不 享 有本 次 分 红 权
益。
3.2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 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基
金 份 额 可 选择 现 金 分 红方 式 或 红 利再 投 资 方 式, 如 投资者 未 选 择 收 益分 配 方 式 ,则 默 认 为 现
金分红 方式。
对于 登 记 在开 放 式 基 金账 户 内 的 基金 份 额 , 投资 者 通 过 任一 销售机构 按 基 金 交 易代 码 提
交的分 红 方式 变更申 请, 只 对 投 资者 在 该 销 售机 构 指 定 交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有效 , 并 不 改
变 投 资 者 在该 销 售 机 构其 他 交 易 账户 或 其 他 销售 机 构 基 金 份额的分 红方 式 。 如 投资 者 希望变
更 该 销 售 机构 其 他 交 易账 户 或 其 他销 售 机 构 基金 份 额 的 分红 方 式 , 需按 基 金 交易 代码通过各
销售机构交易账户逐一提交 变更分红方式的业务申请 。
3.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查询
分 红 方 式 是否 正 确 , 如不 正 确 或 对于 登 记 在 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 内 的 基 金份 额 希 望 变更 分 红 方 式
的, 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 (不含权益登记日) 到销售网点或通过 电子 交易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本 次 分 红 方式 将 以 投 资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之 前 (不 含 权 益 登记 日 ) 最 后一 次 选 择 的分 红 方 式 为
准。
3.4 权益分派期间(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 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3.5 销售机构
3.5.1 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 的 场外 销 售 机 构 为 本 公 司 及各 代 销 机 构。 各 代 销 机构 信 息 可 通过 本 公 司 网站 刊 登
的《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一览表》进行查阅。
3.5.2 场内销售机构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具 有 基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 、 并 经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和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
特此公 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