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有舆论认为,这意味着所有人需要多缴纳医保费用。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说法明显属于误读。
“《意见》主要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我们通常所说的‘上班族’参加的是职工医保制度,制度设计没有调整。”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顾雪非介绍,“目前,我国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4项基本医保制度,即‘3+1’制度。《意见》将制度框架变为‘2+1’,目的是为了促进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意见》提出要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是出于什么考虑呢?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吴光介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其原则是政府承担责任,个人也有缴费义务。我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建立的,当时采取定额缴费的办法。多年来,财政补助标准逐年增加,而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不多,目前筹资中财政补助已占80%左右,长此以往财政不堪重负,也会制约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合理体现医保个人缴费责任,有助于回归城乡居民医保的社会保险属性。
那么个人缴费标准将会如何提高?对居民生活是否会有影响?吴光认为,《意见》提出适当提高个人缴费,目的是提出方向,而真正提高个人缴费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并且幅度不会很大。关于提高个人缴费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一是逐步,一是适当。2003年建立新农合以及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医保以来,我国城乡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是不断增加的,经过多年的收入增长,逐步地、适当地提高个人缴费不会对居民的基本生活造成太大影响。同时,《意见》发布后地方政府还将制定实施规划,对于个人缴费标准,会结合当地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和当地财政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此外,并不是所有居民都会按同一标准提高医保个人缴费。吴光指出,建立居民医保制度以来,财政对个人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分不同人群是有所区别的,特殊困难人员,比如重度残疾人,补助比其他参保人群要多,按照这一原则,将来若适度提高个人缴费可能也会对特殊困难人群加以区别。
“《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目的都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整合制度政策,不要片面理解‘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吴光说。(经济日报记者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