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可林 摄
托收(Collection)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分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前者指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后者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一张价值数万美元的国际贸易托收业务单据,发往非洲乌干达,经月余“颠簸”,乌干达方面的进口商称,业务单据非原件,只是复印件,且单据粗劣。
此非个案。自2008年以来,发往希腊的托收单据,多次出现类似情况,“单据被掉包、正本提单被窃取”,中国出口商财物两失。
为何托收单据频频出问题?有何隐情?中国出口商如何事前堵漏?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又当如何处置?在国际贸易形势持续走冷的当下,这些问题更应受到重视。
托收单据频被盗
2014年6月国内某银行寄出一笔出口托收单据,金额为6.5969万美元,付款期限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代收行为某跨国银行乌干达分行,快递公司T公司负责从代收行送达乌干达进口方,单据内容包括发票、箱单、产地证及一式三联正本提单。
出单时未发生任何特殊事项。当年7月,中国出口商收到乌干达代收行来电,告知其所收到单据为全套缮制粗劣的复印件,且未发现托收行的出单面函,怀疑正本单据已遭掉包。双方银行核实,部分重要信息缺失,初步判断,单据已遭人为盗取。
托单遭掉包虽是小概率事件,但绝非个案。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伴随部分国家及地区局势动荡,跨境贸易风险增大,贸易欺诈案件呈现逐渐增多趋势。
2008年前后,中国对希腊地区的出口托收业务也曾发生多起纠纷,托收单据被掉包、窃取正本提单或采用彩色复印件,进口货物被骗取,最终出口商财物两失,货发出去了,但款收不回来,经济损失巨大。
风险究竟多大
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主要有四类:汇款、涉外保函、托收、信用证,其中,后两种业务使用最多,两者的最大区别是开证银行是否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业务,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一旦发生单据被盗,其有责任有义务进行追查。而托收业务,不涉及开证行信用,业务能否顺利完成依托的是进出口商双方的贸易意愿与诚信,银行不承担任何信用责任。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十四款第一条明确规定,银行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送中所发生的延误和/或损坏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还有一个区别是,开证时,进口商的寄单地址是明确列示在信用证中,而在托单业务中,地址只是进口商单方面给出,理论上,进口商完全可能给出一个虚假的地址来套取真实单据。
正因为此,相比信用证,托收业务的违法成本较低,发生盗单的可能性也就更大。相比单据遗失,盗单带有明显恶意的人为痕迹。
梳理整个流程,一旦托收单据从国内代收行发出,最终送达进口商这一过程中,需经代收行、快递公司和进口商三大利益主体手中。由于经手主体较多,盗单事件索赔呈现出涉及面广、调查举证难、维权难的特征,维权过程相当艰难。依照中国现行的邮政法律法规,邮政部门和快邮公司对于邮件丢失仅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事件发生地远在陌生、语言不通的异国他乡,出口商及托收行鞭长莫及,案件受理及调查进展的具体情况全凭对方一面之词,无法核实还原事件细节与真相。同时,相关的举证调查不但牵涉到进口商、代收行、快邮公司三方,还涉及到当地警方、海关。如果要提起跨国诉讼,还需当地法院律师参与。在交易方勾结联合恶意欺诈的情况下,没有代收行善意积极的配合,且不论追究赔偿,即便对责任的认定也容易发生互相推诿的状况,常常面临投诉无门、进退两难的窘境。
在上述几笔希腊案件中,涉事银行均对出口商银行的询问及质疑不予以积极配合,或答非所问,或坚持己见,或置之不理,拖延耽误了案情处置的黄金时间,增加了客户维权的难度。
该如何防范
出口商首先应重视基础合同,做到知己知彼,从源头上减少盗单发生的可能性。对交易国(如果该国或地区正处于金融环境复杂或社会局势动荡期,应谨慎交易)、交易对手(重视进口商的商业信誉和在业界的评价)、代收行(是否曾发生盗单事件或其他信誉不良好的情况)、快邮服务(建议选择国际大型及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速递公司的国际特快专递服务)的关键信息要了解、核实。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出口商不应将托收单据的国际快邮编号随意告知进口商,以防给对方创造欺诈的有利条件。
此外,出口商可选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据笔者了解,凡期限不超过180天、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生产或制造(军品除外)的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都可以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盗单事件属于买方拒付货款的商业风险,赔付比例最高为实际损失的80%,保险费率以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支付方式、赊账期的长短为具体考量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出口商在投保过程中要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是否有效控制货物以满足中信保的赔付条件;是否做好货款催收工作并已采取必要措施迫使买方收货付款;是否在每批货物出口后十五天内逐批如实向保险公司申报;在获悉收汇不利情况时是否于十天内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是否在损失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索赔;
事后如何理赔
一旦发生盗单,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从申请人(进口商)入手。盗单事件发生,申请人必然是潜在最获利者。出口商不妨尝试和申请人积极沟通,通过在利益上有所退让来达成一致。例如,适当降价或更改结算方式给予融资便利。退一步说,通过初步接洽,摸清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和底线,对于出口商的后续操作也有所帮助。从以往案例看,国际贸易纠纷最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的在实务中占据了相当大比例。
其次,从船公司入手。出口商可要求船公司将被盗提单登报作废同时另出一份新提单,这是最稳妥的做法,但费用较高。船公司为了避免另有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向自己主张货权或提出索赔,需要事先从出口商获得一定的保障。一般这种保障有两种途径:一、在其账户质押相当于货物价值1.N倍的保证金且存放期限一年以上(中国法律规定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上述案例中,船公司就要求出口商质押相当于货物价值两倍金额的保证金长达两年时间;二、出口商银行出具保函。这也需要客户自行向银行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者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母公司提供担保来开立保函,否则银行没有义务出具保函。很明显这两种途径都需要垫付一定量的资金。
第三,从代收行入手。通过代收行的国内代理行或客服中心尝试给代收行施加压力,迫使其追查案件并赔偿损失,但实务经验看收效甚微。
第四,用法律维权。如果该笔托收目的港恰好在国内,客户则可以及时向当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且公示催告程序的手续费和律师费都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至七十八条对此都有明确表述。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出口托收目的港都位于国外不属国内法院管辖,因此无法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出口商贸然提起跨国诉讼或仲裁,维权成本甚至可能高于标的价值。
第五,要求第三方机构介入斡旋。为了避免高成本的诉讼与仲裁,同时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口商可向第三方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国际商会(ICC)寻求帮助,申请其介入调解。这也是实务中比较有效、又容易被客户忽略的一种方式。
资料显示,中国贸促会作为全国性民间对外经贸组织,已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家商会、工商联合会、外贸协会及其他经贸组织保持着密切联系,其下设的调解中心可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通过调解妥善解决纠纷。如果出口商遭遇托收盗单,选此途径,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
(作者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国际贸易单证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