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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账户类型各有支付限额
2016-01-01 07:31:00
 

  近日,继远程开户之后,央行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个人的支付账户也分成了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账户需要不同层级的验证,对应的功能和支付限额也不同。

  个人支付账户分三类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其中,Ⅰ类账户要以非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的验证身份,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支付,限额也较低,为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能超过1000元。Ⅱ类账户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余额支付限额为年累计10万元。Ⅱ类账户还可以升级为Ⅲ类账户,身份核实的步骤也进一步增加,包括面对面身份验证,或以非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至少5个外部渠道的身份验证,可用于消费、转账、投资理财,年累计交易限额为20万元。

  对比这三种账户类型看,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央行表示,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且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网关快捷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并不受这个限额的束缚。

  明确银行与支付机构的风险权责

  “《办法》还列有其他各类有关支付账户的使用额度限制,目的也是为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帮客户看好钱袋子。”广发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关铁军对信息时报记者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史,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盗用风险发生后,银行都要先行赔付呢?

  对此,关铁军对记者解释到,根据《办法》规定,银行承担先行赔付的前提是:“支付机构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银行事先或首笔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

  “这就相当于是说,银行先行赔付是银行履行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的表现,但最终要视各方风险责任由对应的责任主体承担对应的损失。”关铁军对记者表示,上述安排将推动部分银行在该领域的风险赔付机制探索建立,比如风险拨备等,而支付公司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通过银行验证客户身份,银行将执行市场化的定价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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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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