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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留“后门” 宝盈“打新”专户投资者恐追偿无门
2016-01-22 08:55:11
 

  尽管宝盈基金新动力5号、6号、慧升1号3只打新专户爆仓,与该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高配二级市场股票不无关系,但专户合同中的投资范围却非常灵活,这也让基金公司和代销渠道在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却获得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法律界人士称,投资者很可能面临投诉无门的境地,但是对于基金公司和代销渠道的误导,投资者可以进一步追诉。

  合同中的猫腻

  需要注意的是,与宝盈新动力专户和慧升1号的宣传资料均大篇幅强调专户主攻打新市场所不同的是,在投资者签订的资管计划合同中,宝盈基金实际投资方式较为灵活,如宝盈新动力6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投资范围中写出,该资管计划投资于股票、国债逆回购、开放式基金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等,投资比例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

  “若单从专户合同本身约定来看,投资者是比较吃亏的,因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某一具体投资对象的具体比例,合同第九条也明确揭示了,基金公司不保证收益。此外,一般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权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享有免责权。”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德怡表示。

  王德怡还指出,客户收益不佳甚至产生大面积的亏损,必然损害到基金公司的行业信誉,破坏客户继续投资的信心,这种影响是经济上的,不是法律上的。

  尽管资产管理人有报告义务,但这种义务应当细化到何种程度,原合同或相关行业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

  可追诉宣传误导

  在北京昊汉律师事务所曹晋义看来,“投资者与宝盈基金之间的纠纷应依据相关法律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文件来分析或确定双方应负责任,基金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在签约前过于片面宣传投资主打新股认购,但在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方向却不仅是打新股,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涉嫌严重误导投资者与其签约;另一方面,如果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投资方向宣传构成是承诺的话,这也是基金公司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虽然与合同文本约定的投资种类有冲突,该格式合同文本由基金公司提供,合同解释应有利于投资者,我们可以主张基金公司在履行中违约(违反打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自2011年起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四条也明确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五条规定,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应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做出详细说明。

  投资者教育待加强

  对于宝盈基金打新专户爆仓投资者巨亏的悲剧,王德怡认为,天下并没有保证收益的投资,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需要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应当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与此同时基金公司对投资者教育也有待加强。

  招银万达总经理顾小明也指出,投资者和基金公司之间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投资者而言不应一味听信销售人员的宣传,投资应仔细阅读合同了解产品的风险。而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提供的宣传资料也有很大的误导性,没有充分的揭示风险。

  顾小明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去年很多做杠杆的打新专户被迫平仓。一方面是基金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受限于新股和二级市场环境的限制。遇到系统性风险大的时候,投资者通常很难承受,在我国投资市场不够成熟的条件下,购买带杠杆的专户投资者还需谨慎考量。(苏长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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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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