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投诉普遍赔偿不等
7月22日,英国的M Hannah先生搭乘法国航空公司旗下一架从巴黎飞往马里首都巴马科的飞机,飞机延误了整整90分钟。M Hannah先生抱怨道,“航班公司对此没有任何通知,没有任何道歉,也没有人帮助我们找座位、处理行李”。
而在整个欧洲,航班延误以及像M Hannah先生那样的旅客投诉,几乎是各航空公司经常都会遇见的问题。据了解,航班延误每年给欧洲的航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3亿至19亿欧元。
为了尽可能避免及合理地解决有关纠纷,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2月17日发布了欧盟261/2004法规,专门规定了航班延误及取消对旅客的补偿标准。根据这一条例,如果航班延误2至4小时,承运人应当向乘客提供餐饮、住宿、免费电话、文传或电子邮件等方面的帮助;如果延误5小时以上,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赔偿;如果航班取消,承运人则应向旅客支付250至600欧元的现金赔偿。
法规的实行,使得欧洲处理飞机延误的理赔也有了根据。2008年10月,西班牙欧洲航空公司因飞机延误被巴塞罗那地方法院判以支付每名乘客1500欧元的赔偿金。2005年,一对德国夫妇因飞机延误25个小时向Condor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欧盟法院去年11月作出裁决:在飞机误点3个小时以上的情况下,乘客可根据航程距离,分别得到航空公司250欧元、400欧元和600欧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