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玉高速公路大修多路段车辆拥堵 高速变“龟速”
近日,昆玉高速实行13年来首次路面大修,导致多个路段行车速度较慢,严重时甚至引起堵车。遭遇高速公路不高速,一些车主表示能理解修路带来的不便,并称之前就得到了修路分流的消息,但也有车主抱怨修路使得高速公路不再“省时”、“安全”,应当减免过往车辆的通行费用。高速公路服务质量下降是否应减免通行费,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背 景
昆玉高速多段大修
据悉,此次昆玉高速公路的修护共有3个施工段,第一施工段为清水河至北城段,长12公里,工期3个月;第二施工段为余家海至清水河段,长9公里,工期两个月;第三施工段为清水河北城立交区匝道大修改造,长两公里,工期一个月。
对于此次路面维修,交警部门采取分流和借道的方式进行保通工作。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载重量1.8吨以上的货车强制分流,绕行老213线避开施工路段,之后进入昆玉高速继续行驶;小车、客车经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借对向隔离超车道行驶,再回归原车道;超限车辆驶入待驶区等待,每天下午两点至3点,晚上零点至凌晨1点放行超限车辆通过施工借道区,同时,对对向行驶车辆进行交通管制。
声 音
有车主认为应减免过路费
对于昆玉高速公路的此次整修,玉溪中心客运站玉溪到昆明客运车的老司机马师傅表示理解。他说:“平时其实还好,但到下雨天就会比较堵,不过都能理解,路段总是需要维护的。”他之前就听说要修路了,他的儿子也在微博上看到了修路的消息,所以自己有准备。
据了解,昆玉高速大队在公路整修之前就已经通过昆玉大队官方博客和微博“平安昆玉”以及云南网等发布了施工路段及交通管制的具体信息,并通过微博实时跟进路况。记者在“平安昆玉”的微博中发现,昆玉大队于7月1日8点52分发布了关于此次整修的第一条微博,微博介绍了路面整修的预计时间以及管制路段、管制时间,并提醒市民谨慎驾驶,此后实时跟进了多条整修的路况信息。
但也有车主对此抱怨,认为修路降低了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通行费用应该减免。朱师傅的儿子在昆明工作,每逢周末他都要到昆明,原本修路的路段就堵,这下,更是只能“龟速”挪动,“周末车流量本来就大,尤其是最近经常下雨,整修的那几个路段堵得不行……其实修路带来不便这个我们都能理解,但是既然收费的标准是按照正常时收取的,那现在修路,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降低了,收费标准是不是也应该相应地下降呢?”
观 点
律师认为:“高速变低速”是违约行为
云南省世博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王芳在接受采访时说:“车主与高速公路运营方之间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受民法调整。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就已经形成了车主与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民事关系,运营方有责任确保车主安全、高速通行。双方虽然对服务质量没有具体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该服务质量应当依照习惯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所提供的服务,应保证车主行车速度在每小时60公里至每小时120公里之间。如果服务不能保证上述速度,可以理解为提供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是违约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车主可以要求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运营方有权利减免收费
“在现实生活中,高速公路运营方往往不愿意被合同限制,也常常将责任推诿到交通部门身上,但这并不意味着运营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王芳说。针对高速运营方是否有权自行降低收费的问题,她认为,从立法原意上看,降低收费或者不收费,运营单位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根据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从概念上说,降低收费或者不收费属于收费标准的调整,按照这个规定,运营单位不能自行调整收费标准,而须由政府批准。但王律师认为,收费标准的调整须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应当是针对运营单位要提高收费标准此类情况。
“我们都应当注意一个前提,高速公路运营方和交费后的车主之间形成的是一个民事合同,那么既然成立合同,当出现施工维修、拥堵造成通行不畅,高速不再高速的时候,从运营单位应当承担的提供正常、安全的通行义务来说,确实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她也提到,近年来因为天气或者施工等问题导致高速路不高速,如果每次减免费用都需要经过审批,很有可能造成滞后,而且也没有运营单位会主动向政府部门提起降低收费或者不收费的方案,所以,从立法原意上讲,高速公路运营方有自行减免收费的权利。
收费减免目前存在技术难题
王芳介绍,其实关于高速公路服务质量跟不上而该不该减免费用的争议已持续了一段时间。2004年宋德新案和2005年的庞标案等都是因为高速公路不高速而将相应的管理方告上法庭,虽然这些案件最后大多以和解的方式告终,但引起了公众对此类问题的关注与争议。
另外,她认为,“收费减免”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关键在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明确造成实际操作中存在技术难题,尤其是表现在责任认定上。首先,责任者难以确定。即使是在修路施工,但在此期间因为超车、车辆间的碰擦甚至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而引起堵车,这个责任无法确定是要归到管理方身上还是肇事者身上。其次,降低费用和免除费用的标准难以确定。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减免费用标准的界定上也还存在争议,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会造成车主在维权过程中更大的不公。“目前,车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向运营单位反映,向政府反映,以及起诉维权,只是起诉维权上,确实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而造成各地理解不同引起审判结果有可能不同的局面。”她表示,高速公路不高速的问题牵涉到广大市民出行的问题,我们国家确实应该对此类问题予以重视并及时解决。(李继升 潘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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