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细则规定
将被行政处罚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标价方式、标示内容。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1日废止。
业内人士
对天津市房地产业影响不大
对于这份《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产投资总监吴志勇昨天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它可以看做是对原先通知的细则解释,其实要求公示的大部分内容之前都是需要经销售人员口头向购房人介绍的,现在将这些内容细化、文字化了。”
“原先很多售楼处也都有销控板,但上面主要标明的是哪个楼层的哪套房屋有没有卖出去,现在要求我们标注的东西更多了。”吴志勇表示,对于细则要求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这些我们近期都会抓紧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