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设备还需强化管理
未备案私设监控设备情况仍存在,须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人
哪些场所属于安装监控设备范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作借鉴。该《办法》规定,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重要新闻单位、重要交通设施、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文体场所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安装,此外,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入口、主要通道也作了强制性规定。具备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可根据治安防范的需要自愿安装。
据了解,对公共场所的探头安装、管理较规范和严格,但商场、超市、宾馆等自装监控的管理却存在隐忧。按照一些地方的规定,安装监控系统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要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公安机关做到日常监督检查。但现实中,仅“备案”一点就很难做到位,存在不少私设监控设备的情况,这在小超市、小服装店等出现较多。
公共场所监控被滥用和曝光隐私的事件也接连不断,如“上海复兴中学教室亲吻监控视频”、“深圳地铁工作人员泄露恋人拥吻监控录像”等。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微博等自媒体的发达,使很多公共场所监控拍下的画面被传到网上,导致普通人生活受到干扰。
公共场所设置监控设备,需要注意什么?“一些公共场所设置的监控视频没有对公民进行有效的提示,也出现一些问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处负责同志介绍,他们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示,提醒公民规范言行,避免隐私泄露。
王旭指出,要合理规范使用还必须明确安装监控的主体、要求申报安装理由,同时明确监管监控设备的责任人,保障被监控人的权利。“有权获取信息不等于有权公布信息。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将监控信息予以社会公开,谁来公开,公开的程序是什么,尤其是是否要对被监控人予以事前告知并说明理由,允许其陈述、申辩、反对公开,这些都缺乏制度设计,容易造成侵权。”王旭说。
刘万福认为,法规应从设置场所、图像保管方式、图像使用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完整科学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