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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看监控,无妨监督(深阅读)

2013-08-15 08:42:5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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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禁看监控,无妨监督(深阅读)

禁看监控,无妨监督(深阅读)

制图:宋嵩

近日,网传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禁看、禁传监控视频,引起广泛关注,是保护隐私还是拒绝监督的讨论不断升温。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出台政策的部门及法律专家。

禁看并非妨碍监督

查看监控视频需要明确流程,防止侵犯公民隐私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10月1日起,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消息一出,立马遭遇网友的质疑,认为这是妨碍监督之举。

据记者查询,禁看、禁传视频并非河南独创,北京、广东、辽宁等不少地方都有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处一位负责同志表示,“《条例》不是监督官员的法规,所以没有对官员的隐私保护和公众监督作出规定。”

该负责同志指出,《条例》规定一些单位和一些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前者由单位自己管理,后者由公安机关管理。由于这些视频中的内容可能涉及公民的隐私,因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同意查看、复制这些信息,否则将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公民认为监控视频中可能有某个涉嫌贪腐的官员的信息,他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取查证。如果允许随便传播视频信息,受伤害最多的还是广大普通公民。”

据了解,目前我国公共监控管理没有国家统一法规,但部分省市有地方性明确禁令。“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禁止私人调阅、复制和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从立法原意和目的来看有其正当性,不能简单认为其是为了拒绝对腐败行为的监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表示,公共场所的监控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应由公权力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来统一使用;公共场所监控如果被私人利用会有侵犯他人隐私、发生权力滥用的危险。

编辑: 马原 标签: 禁看 条例 行为监控 监控录像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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