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关键在落实官员环保问责制
原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曾表示,近年来,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现行环保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多数意见认为,实践中环境重大事件的频发,突出了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多部门治理,人为分割,无人对环境质量真正负责,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建筑扬尘污染由建设部门负责,但这两个方面都没有管好。
也有观点认为,实践中,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关键是落实官员环保问责制,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进行环境绩效考核,将环境绩效与政府官员的升迁挂钩,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这样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也能够迎刃而解,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社会热点
借暗管渗坑渗井排污可追刑责
有媒体披露一些地方企业非法向地下排污,成为民众关注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照草案二审稿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养殖场处理畜禽尸体禁污环境
今年3月,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出现大量漂浮死猪的情况,一度引发社会对畜禽尸体处理的关注。草案对畜禽尸体等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指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草案同时规定:“施用农业、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记者孙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