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官员
官员八行为可引咎辞职
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但在这么多的环保法规重重监管下,我国环境问题仍日益严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甚至是不作为,纵容污染。”汪劲直言不讳。
相比较于此前对环保部门官员原则性的罚则,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有8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官员违规行为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给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件、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5.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6.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7.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