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设“黑名单”缺少法律依据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姜启凡认为,将索赔旅客列入黑名单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航空公司不能单方取消该类旅客对该航空公司航班的正常乘坐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其社会公共事业性是首要属性,这决定了航空资源的配置、调度、使用和管理由国家统一进行。
姜启凡认为,这些旅客有继续搭乘该公司航班的权利。禁止旅客再行搭乘,即侵犯了国家配给给所有公民的社会公共资源的平等享有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当中,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春秋航空禁止索赔旅客再搭乘该航空公司航班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合同法要求。”专家认为。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