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难
日期是否属实难以界定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此外,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那么,“早产”食品为何还能顺利“出生”呢?“生产日期是否属实,存在界定难的问题。在不法人员涂改或挪后生产日期时,除非抓到现行,否则仅凭肉眼很难去鉴别生产日期是否属实。”清远市工商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说,在流通环节中,执法人员在抽检时会检查“包装上是否有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否标注清晰明确”。同时,根据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会检查所销售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不过,对于生产日期是否属实等问题,“没有太好的监管办法。”
检查难
生产厂家未必“如实备案”
另外,清远市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根据相关法规,对于食品的质量管理主要依靠抽检和送检等手段。“检查过程中,主要偏重于食品的质量,如果质量不合格肯定不允许流入市场。不过,对于生产日期的标注情况,监管上却存在尴尬。”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应如实备案,以备有关部门检查。“问题是,在明知‘生产日期造假’会受罚的情况下,又有哪家企业敢‘如实备案’呢?”有关人士说。
责罚轻
利益大造假有恃无恐
根据有关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其实,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由食品‘早产’所带来的利益,会远远超过因处罚所带来的损失,这种差距甚至会是几何倍数。因此,责罚过轻也成了不法企业有恃无恐敢于造假的原因之一。”业内人士分析说。“监管提前介入、产销相互监督、加大处罚力度,或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业内人士认为,在厂家打印生产日期时,引入监管提前介入机制,可以做到监管上的“精确制导”;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让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相互监督,会有效缓解“早产”食品的“顺产”现象。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