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所谓“口袋罪”,是指因为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很多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归到同一个罪名下,从而使该罪名成了一个什么都能装的“口袋”。“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便都曾是“口袋罪”。
在法学界,1997年新刑法通过之前有一些公认的“口袋罪”,其中以投机倒把罪、流氓罪最为闻名。
所谓“口袋罪”,是指因为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很多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归到同一个罪名下,从而使该罪名成了一个什么都能装的“口袋”。“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便都曾是“口袋罪”。这两个“口袋罪”的发展演变过程,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本:
——流氓罪。源于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后,相关部门不断对流氓罪进行司法解释,“霸占售票窗口,强行发放自制的编队序号,迫使旅客购买序号”算流氓罪,“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也算流氓罪。
1997年,新刑法通过,流氓罪被取消并分拆为具体名目的多个罪名:即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并确立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这些分解出的罪名在量刑时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流氓”罪的叫法也从刑法中彻底消失。
——投机倒把罪。源于1979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投机倒把是指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的11种投机倒把行为,都是当时没有法律规范的行为。其中包括: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