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河告诉记者,最低收购价政策包括,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稻谷必须为2013年生产的新粮,达到5等及以上标准,等外粮食以及2013年以前生产的粮食不在收购范围之内;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也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黄粒米含量不得超过2%。
今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5元,粳稻为每市斤1.50元,此价格是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三等标准品稻谷的到库价。粳稻三等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另外,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每斤为0.02元。我省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31日。
在上述时间内,当稻谷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向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收购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后在相关区域内启动收购,中储粮的直属企业及受中储粮委托的收储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向农民收购。当市场粮价恢复到最低收购价以上或到政策执行截止期,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谈到对收储库点的要求,宋海河介绍,按照预案规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3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审核确定,并在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
售粮,农民最关心的是如何结算。宋海河说,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必须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品种、地域范围、价格、质量、年限和质价政策等要求开展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价外加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税费;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对水分、杂质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入仓前必须进行降水、清杂整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入仓储存,并做到分性质、分品种、分等级、分年限单独存放,不得混合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