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必须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品种、地域范围、价格、质量、年限和质价政策等要求开展收购。
●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价外加价收购;
●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
●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不得代扣各种税费;
●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不得混合存放。
今年,我省稻谷喜获丰收,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国家制定并出台了《2013年早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11月16日,我省正式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确保相关政策真正落实,方便农民卖粮,日前,记者专访了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购销计划处处长宋海河。
宋海河说,粮食收购是粮食生产的延续,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民种粮的“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