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景:能否重新界定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
社会抚养费引发的相关话题受到舆论热议,不少人士就社会抚养费用途建言献策。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马广海等专家认为,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初衷在于补偿社会公共资源的不足,建议相关部门从制度层面制定更具可操作性规定,重新界定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
韩志鹏等人表示,社会抚养费上缴后,应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这是带有专项征收、专款利用性质的费用,应取之于民,用之于社会公共事业。
然而,记者采访基层计生部门发现,“超生罚款”到底怎么用?用到哪儿?一些计生干部也搞不清楚,可谓“收得爽快,用得糊涂”。
一些审计部门负责人表示,造成这一现象的源头是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没有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造成资金分配和使用上没有标准。安徽省淮南市审计科员工刘静建议,尽快出台社会抚养费使用细则,完善社会抚养费预算收入管理制度,为加强社会抚养费的监管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