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预付款“过期不退”,违法!

2012-03-15 15:51:58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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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预付款“过期不退”,违法!

网站主体良莠不齐、消费欺诈、“霸王条款”、抽奖舞弊、售后服务无保障、维权困难……在我国网络团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3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强监管,规范网络团购秩序。

严格准入、事前审核,团购网站要把质量关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团购经营活动发展迅速,用户总量和交易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我国团购用户达到6400多万,增长率超过了200%,超过3亿人次参与过团购。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未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

团购网站经营者还应当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

意见要求,各地把好网络团购市场准入关,审核辖区内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禁止“霸王条款”,发布信息应与实际商品一致

有消费者反映,曾团购了一家港式茶餐厅的半价套餐,在网站上看介绍时,菜品种类丰富,还允诺顾客能享受VIP服务。但去用餐时,却遭遇到等座时间长、服务员态度冷漠、菜品比平时少了一半、赠品“已卖完”的状况。

这并不是个别现象。现实中,部分服务团购项目往往使用一些模糊用语,方便经营者任意解释。实际消费时,还会在消费时间、消费金额、消费频次等方面,设置许多限制。

此次出台的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信息,并在合同中列明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

意见强调,团购网站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

编辑: 于姝楠  标签: 团购 欺骗性有奖销售 预付款 霸王条款 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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