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近日出台新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广大务工人员“劳有所得”。
1月18日召开的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遏制拖欠民工工资高发的势头,《条例》提出对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贵州省规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且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为解决工程的违法转包和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等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建筑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劳务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工程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如果拖欠工资人数10人以上或连续拖欠3个月以上,又或者拖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记者 王橙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