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继续审议《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建立智力扶贫制度,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鼓励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引进人才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视为自主创业扶贫对象,在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条例(草案)》还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使用范围为: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2、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3、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4、帮扶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5、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6、支持集团帮扶项目。
7、支持开展各类扶贫试点或者创建扶贫示范区。
8、贫困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贫事项。(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