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继续审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或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或累计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用人单位最高会被罚10万元。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实行用工备案制度,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劳动派遣单位在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内也要向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条例(草案)》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劳动用工网络备案方式。
《条例(草案)》提出,对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处罚。同时,《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为切实解决建筑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和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承包单位立即支付。承包单位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的单位先予支付。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或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或累计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