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龚冉)自即日起,《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可上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或厦门市法制局网站(http://www.fzj.xm.gov.cn)查阅。
该《条例》是我市今年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法规项目。自即日起至8月12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法制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楼四楼;邮编:361012;传真:5094506)或发电子邮件至:liaozhibin@xm.gov.cn。
1.文化遗产包含4部分
如果在您印象中,鼓浪屿的文化遗产只有景点和老建筑,那就错了。
《条例》清晰写明,鼓浪屿文化遗产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体现鼓浪屿多元文化交流融合的,历史形成的社区结构及其功能定位、市政设施和人文景观,记者发现,依山就势的道路交通网络以及供水、供电、通讯、排水、码头等市政设施也包括在内。
其他三大部分,包括:多元风格的历史建筑及其设施遗存,体现鼓浪屿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以及属于鼓浪屿文化传统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拟控制游人总量
前段时间即传出鼓浪屿上将限制上岛游客总量。此次《条例》中,出现了相关规定。
第16条规定,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按照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参观游览文化遗产的管理办法,对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实行游客总量控制。这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将明确划定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此外,核心区内设置经营、服务项目,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维护鼓浪屿居民的合法权益。
3.保护机构将确定
《条例》规定,鼓浪屿文遗的保护机构是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它将负责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相关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他部门的相关行政职能划转由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行使。
4.保护有功有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其筹集渠道包括财政拨款、利用文化遗产所获得的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来源。这些资金实行专门账户管理,专用于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资助费用等。
《条例》规定,对在保护和展示鼓浪屿文化遗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东南网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