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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庭暴力勇敢说“不”——聚焦反家庭暴力立法
2015-08-25 08:46:05
 

  8月24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终于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与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不同,草案对于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更多具体规定。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国家义务的要求,也是我国近二十年来反家庭暴力的学术研究、相关实践的总结,更是克服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零散、不完备的必要举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指出。

  仅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身体侵害

  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这部法律最基本也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草案既未对家庭成员作出界定,又仅针对身体侵害,而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则规定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草案这样界定家庭暴力,过于简单化,存在着对家庭暴力的行为样态列举不周延的缺憾。”薛宁兰认为,草案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显然参照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定义。其值得肯定之处是没有将“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构成家暴的要件;其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仅是实施身体暴力的方式,若采取这种挂一漏万的列举方式,必然会将性暴力、精神暴力排除在外,也忽视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特殊形式。

  此外,征求意见稿公布时,就有不少专家建议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中。此次草案公布,法律调整范围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让不少人感到遗憾。

  “如何界定家庭暴力概念,决定着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这部法律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志。而将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伴侣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者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是国际反家暴的立法趋势,立法机关应当顺应这一趋势。”薛宁兰指出。

  倡导以预防和教育为主

  在中国开通第一条心理咨询热线的红枫中心理事长王行娟告诉记者,她所接触的很多案例中,受害人的丈夫由于文化水平低,以为打老婆、打孩子是家务事,而妻子和孩子或不愿意或不敢向外人透露自己的遭遇。

  “加强宣传教育,把反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做好,是当务之急。”王行娟指出。

  “‘一两’的预防比‘一斤’的干预更重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也指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很多种因素,监护人缺少法律责任意识、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暴力管教,以及缺少其他监护支持与监督是重要原因。

  针对这些现实情况,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此外,草案还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更突出了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今后社会各界开展家庭教育辅导培训,促使父母转变‘不打不成才’的传统观念,采取非暴力的恰当方法教育子女等,都有积极意义。”薛宁兰说。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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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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