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机构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受传统观念、自身情况所限,很多家暴受害人不得不选择沉默,默默忍受伤害。反家暴立法试图打破这种“沉默”,以更好地保护家暴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受传统社会文化影响,社会公众不愿意或没有意识去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张雪梅的研究团队对2008年至2013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研发现,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告的案件只占10.61%,邻居、市民、村民等与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密切接触的人员报案的占32.85%。张雪梅认为,对受暴儿童的保护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包括确定能与儿童密切接触的特定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和不报告的法律责任,非常必要,这将有利于案件及早被发现。
薛宁兰也指出,随着老龄化时代到来,家庭及老年人护理机构中对老年人的虐待行为会有所增加,强制报告制度、照料和养护服务也是必要的。
尽管草案目前仅规定了三类机构有强制报告义务,但不少专家建议,立法还应当将村居委会、救助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纳入到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中,同时倡导受害人的亲属、邻居等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时,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首次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很多家暴受害者,都下意识地想远离施暴者,但却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反家暴立法,试图给予受害人法律的保护盾牌,让他们能够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
在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我国部分地区法院人身保护安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草案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
草案同时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那么,违法保护令、骚扰受害人甚至继续施暴将受到什么处罚?草案规定:违反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王行娟认为,草案以专章的形式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了详细规定,条文超过所有条文的四分之一,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有了保护令,妇女安全就将得到法律保护。”(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