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国内将进行一轮“人口大迁徙”,无数背着行囊的大学生放暑假了!社会实践、旅行、义务支教……大学生们的暑假生活已经安排得满满当当。然而,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没有选择回家休息,而是走出去锻炼自己。然而,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们在打工时难免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难题,提前为大学生们“洗洗脑”:暑期兼职,你可得长点心!
辅导考研学生 工资拖着不给
网友“霏霏”是山东一所高校的研究生,在校期间由于课余时间充裕,因此想找份兼职工作,挣点外快。2013年12月份,在济南一家考研培训机构找了一份兼职的工作,给学生辅导专业课。当时签了合同,上边写了费用和相应的支付时间。半年过去了,按照约定应该支付给她4000元的工资。可是培训机构的济南分公司与总部之间互相推诿不给支付,最终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一个半月才陆陆续续支付工资。她想咨询律师,这种情况下,可以索要违约金吗?
对“霏霏”的疑问,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海良认为,索要违约金首先要看当时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有无约定工资支付数额和时间,以及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如果约定违约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索要。如索要无果,可以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维权,索要违约金。
对于大学生勤工俭学,其与用人单位双方是一种短期的雇佣关系,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维权,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学生打工并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无需劳动仲裁救济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去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罗海良律师提醒,在校学生兼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入职表、工作证、公司的内部资料、工作照片等。在工作中注意保留,以便产生纠纷时用作证据。
若发生纠纷 无须仲裁直接起诉
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有所涉及,该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大学生打工不是就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的人事关系仍在学校,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人身关系,因此他们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因提供劳务发生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
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发生纠纷后无须仲裁前置程序,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