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万能校长”到校本管理智者
优秀校长基本素养探索之二
在法律原则精神和校本具体管理之间寻求改革创新发展空间——
从“万能校长”到校本管理智者
程方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什刹海书院副院长,原中央教科所研究员、博士后工作站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
当下中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成为深入改革和发展的着力点,也成为中小学校长转变治校思路和模式所必须关注的重要参照系和原则依据。
而我们此前几十年的学校管理,是在靠行业政策、行政通知等极不周严的方法和模式进行约束,广大中小学校长因此只能一直“摸着石头过河”,一些不规范的经验成为业内被遵循的规则。在中国,中小学的校长多是全才,其综合能力远远超过国外的同行。因为直至今天,他们在管理教育教学与学校常规工作之外,还必须为校舍建设、学校经费、教师编制、职工待遇、校园周边安全等负责与奔忙,这对于许多国家的中小学校长是不可想象的。
事皆出于我们国家目前对教育类法规的建设还很不系统,不够合理与完善,对中小学正常的发展缺少必要的基础性支持,由此也导致校长的责任、权力边界不清楚、不明朗。其中,一些必要的赋权明显不足,如安排与管理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绝对权力、教材的选择权、课程的规划权、教师的评价权、处理学校内部与周边关系的决断权等,致使因校制宜的“校本管理”难以落实;而在另一方面,本不应由校长来承担的一些责任,却被全部或部分地强加于校长的工作之中,使得学校的核心工作受到较大干扰与影响。
在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得以修订完善、在长久呼之难出的《学校法》出台之前,中小学校长的相关责权利难以理清,广大的中小学校发展难以进入合理的常态。但即便是在如此不理想的现状中,优秀的校长也是要认真遵循“依法治教”和“校本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的。
第一,作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校长,必须要熟悉现有的与学校各方面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自己和学校领导集体依法治校找到明确的依据。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做好学校的整体工作,防止越权并规避风险,在法律的规范下制定适宜的学校制度,建设健康合理的学校文化,促进学校良性、合理、有效地发展。
第二,要使学校的发展方向与具体规划与法律赋权很好地吻合,并使全校师生对此熟悉与认同。也就是说,不仅校长要熟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也要使全体师生知道,学校的各项规定、发展目标等是有法律依据的,而非校长的个人意志。这一基础工作有利于学校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学校文化的深入人心,有着深层价值与发展潜力。
第三,了解和遵循教育类法律法规。虽然在目前具体的教育类法律条款中,有些规定不够细致和明确,但作为校长,从大局着眼是不应该过于随意地拓展自己的权利的。比如近十几年来,一些发达地区的所谓名校通过从各地挖优秀教师形成的“发展模式”广遭诟病,原因就是以一校之兴破坏了许多学校和地区教育的正常发展。而由校长带领本校广大教师进行踏踏实实、深入细致的校本发展,则在中小学教育中被广泛认可。
第四,所谓“校本管理”,就是在依法治校、遵循基本教育教学与管理规律的前提下,使学校的制度与文化建设都尽可能做到因校制宜,而不是生硬、教条、僵化地进行冷冰冰的制度约束,使学校的发展潜力、隐性资源、创新活力等得不到积极合理的激活。比如《教师法》规定要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但现实中不同学校会遇到不同困难和问题,绝不可能运用一种模式、一个方法、一套资源等就能适应所有学校教师的具体需求。如果校长的校本管理意识强、方法对、评价导向合理,就可以使每一位教师的发展都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第五,优秀的校长要能意识到,教育类法规虽有约束意义,但更多的是保障和支持校长更好地办学;而教育类法规的不断完善,也需要从众多校长的教育实践中汲取营养和经验。所以,校长在校本管理层面的积极、深入和有效探索,也将会有助于相关法律的合理修订。为此,有作为、有思想的校长,应该有意识地发现问题,探究更适合学校发展的规律,并能通过行政、督导等途径反馈给立法机构,为自身和整个教育系统的发展提供个性化、经验性的积极支持。
第六,与依法治校的基本规范相匹配,校长工作的重要价值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解读法律、运用法律的智慧等方面。应意识到,依法治校的原则不能仅限于制定相应的制度,更应该将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融入学校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够较好地形成学风、教风和校风。
总之,在法律原则精神和校本具体管理之间,改革和创新发展的空间还是巨大和宽广的,对于优秀的中小学校长而言,这都是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