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学徒制有法可依
日前,瑞士教育专家,苏黎世大学教授乌席·巴克斯-盖勒讷谈及瑞士职业教育时表示:“只有企业最了解它所在的行业需要什么样的学徒、什么样的技术,这样才能保证这些学生的就业。”其实,发源于中世纪行会培训的学徒制如今就是瑞士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
19世纪中叶,瑞士联邦宪法就明确了联邦政府有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20世纪初,联邦宪法补充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制定统一的工业培训规章,从而确立了联邦政府统一管理职业培训的权限,也为瑞士现代学徒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0世纪30年代,瑞士出台了《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明确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肯定和保障。
《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学徒有义务去职业学校学习相关课程并参加职业培训考试。承担学徒培训的职业学校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标准,而参与学徒培训的工商业、手工业企业必须与学徒签署合法的学徒合同。之后,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又对该法进行了数次修订,每次修订均有力地推动了学徒制的发展。
2004年,新一轮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各个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把之前未包括的社会、教育、卫生、艺术等领域的职业培训纳入了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并对学徒合同、学徒学习期限、学徒的学习方式、接收学徒的企业、学徒的师傅、学徒制参与各方的责任、考试的组织与资格证书的颁发、监督与惩罚措施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在职业教育法之外,瑞士对农业的学徒职业培训有单独立法,瑞士红十字会负责护理行业的学徒职业培训。劳动法确定了学徒培训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学徒在劳动中应获的利益,调解学徒在培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保险法使学徒在成为失业人员时,还能得到就业前的职业培训。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下,瑞士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各个环节,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在实践中也做到了依法治教。
在瑞士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过程中,联邦政府、州政府、企业与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三方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承担着全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使命。
《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行业组织承担职业教育资金的投入,州是公共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承担者,其投入比例占整个职业教育经费的3/4,而联邦政府的投入比例则应达到公共职业教育经费的1/4。
学徒合同是联邦政府强制推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化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学徒和培训机构的共同利益。在瑞士,年满15周岁并完成了义务教育的适龄青年,必须与培训机构的师傅签订学徒合同,并且合同经过州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成为《联邦职业教育法》所承认的学徒。合同一旦签署,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中止合同,而任何对合同内容的更改,都必须经过州政府部门的审核同意。
《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从事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训人员、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的任职资格均有明确规定,入职者不仅需要修完相应的课程和获得相应的文凭,而且需要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入职后,还需要参加由联邦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所组织的培训,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学位。要想成为学徒的师傅,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接受专业培训,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后,才能获得由联邦政府颁发的师傅资格证书。
为了保障学徒培训的质量,《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徒制参与各方应对培训质量负责,联邦政府主导制定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在瑞士,专业通用培训章程是联邦政府颁布的全国性通用培训条例,在培训质量保障方面设定了翔实标准与严格要求。其中,学徒的培训行为记录就包括培训企业行为记录、职业学校行为记录、行业培训课程行为记录三种。行为记录客观地反映了学徒的培训进程,从理论知识学习、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等多方面保证了培训的质量。
学徒期满时,学徒要参加由本地区考试委员会组织的毕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普通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学徒考试合格后,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成为正式的工人,也可选择考入高等院校继续学习。(方勇 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