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提问
市民魏先生反映,2009年2月,他在皇姑区三和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他要求开发商工作人员在合同上注明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日期,但开发商工作人员没有同意,只是在口头上向其承诺称,当年10月前,可为其办理房产证。
但时至今日他所居住的房屋也没有办理房产证明。
“因为没有房产证,我现在都无法落户。”魏先生说,房子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住起来他心里也不踏实。
4日下午,记者从房产部门了解到,由于魏先生居住的三和园小区楼盘超规划建设,导致房产证无法正常办理,目前,对于三和园小区部分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的疑难问题,房产部门已正式受理调查。
■本报帮问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王飞表示,如果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魏先生所居住的房屋迟迟无法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魏先生可依据上述规定向开发商进一步追赔。记者 赵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