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文学出版社编辑马爱农诉中国妇女出版社抄袭译著《绿山墙的安妮》一案终于有结果——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月17日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马爱农三万元人民币。记者了解,除去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马爱农实际所获不足一万元。马爱农坚持认为,自己所收到的赔偿过低,“不公平”,完全无法接受。
法院认定,经比对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与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文字表达方式基本一致,甚至绝大部分的句子和段落表达完全一致。两者表达方式相同的字数高达约97%。妇女版显然不是独立翻译的结果,而是抄袭自较其出版发行时间在先的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且故意对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的一些字词、语句进行修改,属于侵犯马爱农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作品。
判决书中说:“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参考马爱农于2009年12月28日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到马爱农及涉案翻译作品的知名度、妇女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妇女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上述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翻一倍计算。马爱农未举证证明妇女出版社的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且公开赔礼道歉也能起到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故本院对马爱农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对此判决,马爱农认为对侵权的中国妇女出版社判罚太轻,其侵权成本太低,对出版界屡禁不止的侵权现象无法起到警示作用;而自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精力,这样的判罚是无法接受的。她表示要提起上诉。
马爱农方律师张中辉认为,判决认定的侵权事实明确、具体,只是判决赔偿数额太少,对原告不公平,并且侵权成本太低,类似的判决会对公众起误导作用,社会效果也不好。
(实习记者陈梦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