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职权,收受他人10万元,承诺为其解决一套大户型安置房。因请托事情未办成,被他人举报。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
2006年5月至2012年12月,刘某在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组负责村民拆迁安置及遗留问题处置。2012年7月,周某找到刘某,请求帮忙解决一套大户型安置房,刘某表示“尽量协调”。周某将10万元现金放到刘某办公室,刘某收下后,让周某放心,回家等电话。由于安置房分配程序严格,刘某最终未能给周某拿到大户型安置房指标,但未将此事告知周某。在周某的不断催促下,刘某干脆“耍赖”称没收到周某的钱,之后就再也不接周某电话,周某便举报了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 黄适